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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公布如下:

    一、最高缴存基数及最高缴存额

    按照济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6年度全市(含中央属、省属、市属、县属及以下)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996元3倍计算的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5999元。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829.12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及最低缴存额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确定的2017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8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64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810元、164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90.5元、82元。

    三、有关要求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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