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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劳务派遣中的三个主体关系

1、劳务派遣中的三个主体:派遣公司、派遣员工、用工单位。

2、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条件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3、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工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服务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日常工作管理及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

4、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是民事合同关系,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以此获取劳务费及劳务管理费。

5、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工作任务。

劳务派遣对于派遣员工的意义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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